無錫國資委出臺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管理暫行辦法
無錫國資委出臺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管理暫行辦法

文章來源:無錫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3-02-07
為規范國有企業資產出租行為,提高國有資產經營效益,落實企業資產管理責任,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無錫市國資委制定出臺了《無錫市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從資產出租的范圍、審批程序、租金收取與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范。一是企業在資產出租前由所有人(產權人)或授權實際管理人制定出租方案。二是企業國有資產出租,必須依法履行內部決策程序,由企業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議集體審議決定。三是實行“陽光租賃”,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必須采用公開招租、競爭性談判等市場化方式在公共交易平臺進行。四是資產租金收入列入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按照財務管理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五是將資產出租作為企業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一項內容,列入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范圍。六是強調追究責任,對發生違法、違規出租行為,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