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安新泰市國資、財政部門聯合出臺了《新泰市屬煤炭集團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新泰市屬煤炭集團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兩個規范性文件。
一是明確了兩會的職責范圍。董事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戰略決策、審計、薪酬與考核專門委員會;監事會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財務狀況實施監督檢查,履行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授予的職權。
二是規定了兩會成員的產生辦法。董事會一般由3-13名董事組成,董事每屆任期不超三年;監事會一般由5名監事組成,除職工代表外監事會成員由市國資局委派,每屆任期三年。同時,各集團公司應分別設職工董事、監事一名,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報市國資局批準。
三是規范了兩會的運作程序。對會議的召集、議題的選定、表決和決議,都做了詳盡的規定。同時,根據新泰的實際情況專門規定監事會必須設立董事會績效評價、公司財務審計、職工權益維護等三個專門委員會,分別負責對董事會運作的規范性及董事的盡職性、公司財務管理及財務狀況的真實性、職工權益維護等工作進行監督。文件的出臺,對于規范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以下簡稱兩會)運作程序,明確各董事、監事成員的權利及義務,推動各煤炭集團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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