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波市委辦、市府辦印發《寧波市國有企業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具體實施意見》。《實施意見》系統規劃了今后五年寧波市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務。
建立國有企業監事委派制度 《實施意見》提出要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2008年至2012年,規范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者、職代會的權責,形成決策、經營管理和監督之間的制衡機制。2009年前,實現國有企業董事長與總經理分設、董事會與經理層分離、決策權與執行權分立。
《實施意見》要求,建立國有企業監事委派制度,加強國有企業監事會建設。2008年至2012年,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立市屬國有企業監事會管理機構,對監事實行統一培訓、委派、考核和管理,委派的專職監事的薪酬由市國資委統一發放;嚴格監事隊伍選配,建立向社會公開招聘專職監事制度;完善定期聽取委派監事工作報告制度、監事工作績效考核制度,逐步建立起一支能適應企業發展的高素質專職監事隊伍,充分發揮監事隊伍的監督檢查職責。
規范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 《實施意見》提出進一步健全經營管理制度,規范國有企業投資經營行為。2008年至2009年,建立國有企業重大事項審批報告備案制度。2008年至2010年,完善市屬國有企業重大投融資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的投融資行為,努力實現重大投融資決策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提高資本運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國有企業投資經營行為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國有經濟布局戰略性調整的要求。要以能源、交通、港口、城市基礎設施等公益性項目為主要投資方向,嚴格控制高風險行業投資;須涉足高風險行業投資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企業主管部門審批,并定期報告運作情況。
《實施意見》還就完善國有企業招投標制度、健全國有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完善企業國有產權評估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管做了規定。
強化國有企業責任追究 《實施意見》強化了國有企業責任追究。2008年至2009年,制定國有企業經營決策失職責任追究辦法,并對企業經營決策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議事規則,以及越權審批、擅自決策、違反程序等造成國有資產權益減少、滅失的行為,要嚴肅責任追究。要嚴肅查辦國有企業的違紀違法案件,重點查辦在企業重組改制、產權交易、資本運營和經營管理中隱匿、私分、侵占、轉移國有資產的案件;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失職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和貪污受賄、腐化墮落的案件;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違規交易、以權謀私、非法獲利等侵害國家、公司利益和職工權益的案件;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環境污染等典型案件。
《實施意見》規范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和經營回避紀律。比如,規定不準在下屬企業、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從事證券投資以外的投資入股;不準利用企業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為本人或者他人從事牟利活動;離職或退休后三年內,不準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外資企業或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單位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違反規定在與本企業有關聯、依托關系的私營或外資企業投資入股;不準將國有資產委托、租賃、承包給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不準互相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不準利用企業上市或上市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為本人或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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