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社會中介機構在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過程中獨立、客觀、公正執業,充分保障資產占有單位(或產權持有單位)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保證評估過程的公開、透明、“陽光操作”和結果的真實、準確、合法、完整,規范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2008年元月,黃石市國資委轉發了省國資委制定的《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結果公示試行辦法》(鄂國資產權[2007]366號),要求縣(市)、區國資監管機構、各出資企業、各社會中介機構遵照執行。
該辦法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結果公示范圍、公示對象、公示內容、公示程序和公示結果處理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公示范圍、公示對象簡單明晰,公示內容詳細周密,公示程序嚴謹科學,公示結果處理明確嚴厲。該辦法還制定了規范的“企業資產評估結果公示表”,增加了原來實際工作中沒有的“工會部門意見”、“紀檢監察部門意見”、“評估機構”、“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等,并要求主管單位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及時進行溝通、答疑,形成了主管部門、職工、工會、紀檢監察部門及其他知情人員等多部門、多環節、多層次的監督保障體系網,大大加強了評估結果公示監督力度,提高了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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