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未經批準監管企業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委托理財及其他金融衍生品高風險投資業務。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應當符合發展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嚴禁投機炒作股票。
二是經批準從事高風險投資業務企業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規范操作,控制投資規模,并建立與之適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處理系統。從事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資的企業以套期保值或鎖定成本為目的,規避投資風險。
三是企業加強對權屬企業投資高風險業務的監管。切實加強財務監督檢查,對未經集團同意從事高風險業務及造成損失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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