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國資委主任廖慶軒:以混合所有制促國企深化改革
重慶國資委主任廖慶軒:以混合所有制促國企深化改革

文章來源:重慶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5-02-06
積極穩妥地推進混合所有制是深化國企改革的一項重點工作。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有利于國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有利于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混合所有制是與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生產力相適應,能夠有力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然而,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國有資產嚴重流失問題。為了充分發揮混合所有制的制度作用,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在實際推進過程中,我們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堅持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的合理性
在與非公有資本共同設立一家混合所有制企業時,國企必須研究其合理性或充分必要性。就國際上成功的企業而言,既有獨資,也有股份有限或合伙等多種所有制形式,并非每個國企都要爭取實行混合所有制。例如,一個大型航空集團有無必要與民企各出資幾百萬并設立航空食品企業,這個問題就值得研究。是否實行混合所有制關鍵在于是否符合經濟合理原則。從范圍經濟角度看,如果國企自身辦得好,可以自辦;如果實行混合所有制后效率更高,則應采用合理方案實行改革。
因此,混合所有制推進中,國有出資人要重視方案的審查。要審查是否是優勢互補的需要,是否是引入資本降低負債的需要,是否是經營管理機制轉變的需要,是否是監管補充的需要,是否符合范圍經濟原則,等等。在實行混合所有制具有合理性時,出資人才能同意。只有這樣才能堵塞監管漏洞,減少利益輸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保證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操作過程中的規范性
能否制度化、規范地操作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混合所有制健康發展的關鍵。一方面,堅持自國資委成立十多年來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另一方面,積極推進完善監管中發現的漏洞和空白,持續提高監管水平。
保證財務審計與評估精確性。在過去實踐中,很多國企對資產審計評估不充分、方法不合理,導致大量國有資產流失。同時,雖然中介機構的審計評估報告存在大量專業漏洞,但都在報告提交的聲明和意見中作了大量的保護措施。出資人如果未作標準陳述要求,往往大量問題被掩蓋,甚至發現問題也難以追究,中介則可以逃避責任追究。這十分不利于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進。
對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必要性及出資人的價值最大化進行充分論證。比如在股權出售中,如果控股股權被不合理分拆出售導致其價值大大降低:70%控股權可以出售10億,分兩次出售可能不到5億就出售了;又或公司新設時不合理設置股權,國有股權價值低于其應有價值。這些都是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影響混合所有制效率的因素。因此,應對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必要性及出資人的價值最大化進行充分論證,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堅持貫徹公平效率原則。國有資產在混合所有制推進中的保值增值及價值最大化問題,是公共資產管理和公共選擇的一個重要內容,是貫徹公平與效率是一個重要原則。例如,某省國企一塊土地評估價值12億,非公企業提出和國企按此價值合作,民營企業出資12億,各占50%,并不違規。但出資人如果選擇拍賣,此地掛牌拍賣可售43.8億。出現評估價值與市場交易價值不同的情形。此時,應當堅持公平、效率原則,追求國有資產價值最大化。
實現混合所有制的持續有效性
在論證研究混合所有制方案時,必須重視持續有效運轉、保護國有資本權益的問題,即有效性問題。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國企與非公有資本的合作不是簡單的一次交易行為。因此,必須高度重視國有資產持續保值增值問題。必須堅持審查至少三個關鍵點:合作的章程、治理結構和非控股股權的權利維護。在章程審查中,如果不重視合理安排,往往會出現兩個極端:國有出資為大股東時,往往機制轉換不夠;國有出資為小股東時,往往權益保護不夠。同時,也存在國有股的權益維護問題。在治理結構安排中,要重視審查董事與股權匹配問題。現實中,有的國企在混合所有制企業中的股權超過50%,董事卻不到一半。尤其是在擁有低于50%股份時,表面上市國有股東為第一大股東,但實際由幾家關聯企業聯合控制。特別是在擁有低于總股份的1/3時,國有股權權益的保護往往做得不夠。因此,國有出資人必須要求有相應的保護條款才行。另外,雖然混合所有制不設底限,但低于1/3時,審批應極為慎重,必須要有保護條款。實踐有大量例子表明,除上市公司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如在1/3以下時,國有出資人往往處于被動狀況:持有時并不能取得相應收益或保持應有權益,掛牌處置時價值又遠遠低于其實際價值。因此,應高度關注有效性問題,重點審查合作的章程、治理結構和非控股股權的權利維護這三方面內容,保障國有資產的持續保值增值。
落實對混合所有制的監管專業化
在混合所有制的推進中,對國有資產的監管質量是保障混合所有制有效運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關鍵。一是明確出資人監管責任。從對國企監管所屬領域看,國資委履行出資人監管一部分,財政部履行出資人監管一部分,其他部門履行出資人監管一部分。多頭監管容易導致各監管人之間的責任分配不清晰,進而導致各監管人之間的監管空白。因此,要對明確出資人的監管責任,對各出資人的監管責任進行細分,填補監管空白。二是完善監管制度。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進過程中,管理制度不斷得到強化,但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在國有持股51%的公司增資擴股時,國有資本簡單放棄增資,導致國有控股公司變為參股公司,由于缺乏出資人的審批約束要求,漏洞很多,責任難以追究。因此,需不斷完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制度。三是提高監管隊伍的素質。資產管理是專業性很強的工作,而國企的監管隊伍還十分薄弱,缺乏一大批資產管理的專業人才,導致出資人的職責履行還很不到位。因此,在混合所有制的推進過程中,必須引進專業管理人才,優化國資監管機構的人才結構,不斷提升其管理水平。
(本文轉自《學習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