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規范行業協會運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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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研究中心 發布時間:2021-08-12
國資發研究〔2007〕199號
委管各協會:
現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規范行業協會運作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規范行業協會運作暫行辦法
附件: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規范行業協會運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聯系行業協會的管理,促進所聯系行業協會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資委負責聯系的行業協會,包括聯合會、協會、學會、研究會、促進會等(以下統稱協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資委負責聯系的基金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協會章程執行
第四條 協會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制訂、修訂章程。
協會章程修訂草案在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之前,應當將草案及修訂說明報送國資委;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對章程修訂草案作出修改的,應當在新章程核準備案的報告中予以特別說明。
第五條 協會因故不能按章程規定如期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應當提前30日向參會人員說明原因及延期的時間,并報告國資委。
第六條 協會因故推遲換屆的,應當告知全體會員,并向國資委報告推遲原因和延期的時間,國資委審查后由協會報民政部批準。無合理原因推遲換屆一年以上的,視為嚴重違規,按本規定第四十條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擔任協會副會長的成員單位應當為行業骨干企事業單位。
第八條 協會設立和調整內設機構,選舉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及事關行業和會員利益的重要決策等需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的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選票的設計應當規范、明確。以通訊方式表決的事項,應當以表決人書面回復為準,不回復視為棄權。
第三章 協會業務管理
第九條 行業協會的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重要事項主要包括: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對協會工作的重要批示;協會重大業務活動;重大違規違紀問題;協會年度工作總結和年度工作安排等。
第十條 協會開展活動和對外宣傳應當使用登記注冊的名稱,不得冠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字樣。未經同意,不得以擬邀請名義將有關單位或個人作為支持、協辦單位或專家、特邀(聘)人員進行對外宣傳。協會制作非公益性活動的宣傳品和證書,不得帶有國旗、國徽圖案。
第十一條 協會開展各種活動,應當符合協會章程,不得超出本協會業務范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違反有關財務規定濫發錢物。
第十二條 協會應當加強對所辦公開出版物及內部刊物的管理。未取得公開發行刊號的出版物,不得對外公開發行。內部刊物及未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的公開出版物,不得刊登廣告。
第四章 協會分支機構管理
第十三條 協會不得以未經登記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同)名稱進行宣傳或者開展與籌備成立分支機構無關的活動。
第十四條 協會應當專門制定有關規定,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分支機構對外聯絡和開展活動,應當符合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以及理事會的有關決議,其財務、資產應當納入協會統一管理。分支機構使用名稱應當與登記證書一致,不得使用易產生歧義、誤解的簡稱。
第十五條 協會分支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給非會員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開展涉外活動應當經協會負責人批準,并由協會統一對外行文。
第五章 協會外事管理
第十七條 協會的外事工作應當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外事工作管理辦法》(國資外事〔2003〕44號)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
第十八條 協會的外事工作應當立足于為行業和會員單位對外交流合作服務,不得脫離行業或者專業工作、違背服務宗旨,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十九條 協會組團和協會人員出國(境)考察、參加會議和培訓,邀請國(境)外有關行業、專業組織和人士來訪,舉辦國際會議、展覽和交流活動等,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并注意有關敏感問題。需報批的事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條 協會加入國際組織,應當按程序報批。協會人員未經批準不得以協會名義參加國(境)外組織的活動。協會負責人應當自覺控制出國(境)次數。
第二十一條 協會不得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出國(境)團組;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收取出國(境)費用;團組人員中不得包含與出國(境)任務無關的人員。
第六章 協會財務和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協會財務管理工作在會長(或者主持工作的副會長、秘書長)的領導和上級財務部門的指導下進行,嚴格遵守國家財經制度。協會應當設置財務機構,配備財務人員,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如實反映協會財務狀況,建立健全審計稽核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協會財務工作應當接受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上級財務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協會應當按年度編制預算和決算,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第二十四條 協會業務活動的收費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政策,按《收費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收費,協會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協會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和規定,用于協會章程規定范圍內的活動。
協會不得以財政資金開展對外借款和投資活動。
第二十五條 直管協會應當根據國資委的授權和委托,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貫徹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政策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協助國資委監督指導代管單位規范資產管理工作。協會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的要求,加強對外投資、資產處置、基建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協會發生經濟擔保、資產抵押、資產風險等重大經濟事項,應當及時報告上級資產管理部門。對可能引起資產流失的問題,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防范。
第七章 協會公文、印章管理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條 協會應當制定人事、資產、財務、檔案、保密、公文處理、證書印章使用、對外聯絡等內部管理制度。協會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應當接受理事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協會應當完善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會議文件以及協會重要事項的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 協會對外行文,應當由協會會長或者會長委托的副會長、秘書長簽發。
第三十條 協會證照、印章應當由專人保管。使用協會證照、印章應當經有簽字權的協會負責人簽字批準。
第三十一條 協會內部崗位薪酬標準和完成目標任務的獎懲辦法及標準,應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第三十二條 協會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制度,自覺維護國家安全和產業安全,嚴格保守會員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八章 協會黨的工作
第三十三條 協會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黨組織,并正常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符合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條件的協會,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組織章程,建立相應的組織,在直管協會黨委的領導下,獨立自主地履行工作職責,并正常開展活動。
第三十五條 協會各級黨組織接受上級黨組織的領導,并定期匯報黨的工作和群眾工作情況。直管協會黨委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加強對代管協會黨的工作的領導。
第三十六條 協會各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領導,并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建立黨的紀檢機構。
第三十七條 協會各級紀檢監察機構要在黨組織領導下認真履行職責,檢查協會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抓好協會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受理相關舉報和申訴,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和不正之風。
第九章 國資委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國資委每年選擇部分協會,按照國家和國資委對協會的管理規定,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全面檢查。接受檢查的協會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 協會主要負責人失職導致工作不能正常開展、對行業造成不利影響、會員不滿意,協會自身無法解決的,由國資委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予以協調。
第四十條 對違反國家和國資委管理規定的協會,國資委應當進行處理。在年度之內,初次違規的,予以批評;再次違規的,予以通報;違規三次或者嚴重違規的,給予年檢初審不合格、暫停相關業務活動進行整改的處理,并視情節嚴重程度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分別予以年檢不合格、撤銷相關機構的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代管協會按照本辦法向國資委報送材料或備案等事項,應當按照《國資委行業協會工作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由直管協會轉報。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行業協會聯系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