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補充規定
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補充規定

文章來源:國資委業績考核局 發布時間:2007-12-27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考核[2007]224號
關于印發《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補充規定》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推動中央企業第二任期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規范、更精準,引導中央企業以同行業先進企業為標桿,通過持續改進,逐步達到標桿企業的先進水平,完善目標確定機制,我委在認真總結第一任期考核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訂了《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補充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有關要求,合理確定第二任期考核目標值,提高考核工作水平。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補充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工作,引導中央企業準確、合理地確定任期考核目標值,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執行情況,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一、任期考核目標值確定原則
(一)穩步發展原則。在繼續改善經濟發展質量的基礎上,鼓勵企業認真分析所處運行環境和發展階段的目標要求,抓住機遇,穩步發展,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和影響力。
(二)行業對標原則。按照“同一行業,同一尺度”的要求,引導中央企業以同行業先進企業為標桿,通過持續改進,逐步達到標桿企業的先進水平。
(三)鼓勵先進原則。對于目標值處于行業領先水平的企業,降低加分難度;對于目標值處于行業落后水平的企業,提高加分難度。
(四)精準考核原則。按照提高預算管理和戰略管理水平的要求,引導企業把實際完成值與考核目標值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圍內。
二、基本指標的計分規則
(一)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
1.根據《考核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目標值原則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標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凡滿足這一條件,該項指標按《考核辦法》附件2計分。
2.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目標值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標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該指標按以下規則計分:
(1)目標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標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含)以內的,企業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40分;超過目標值時,每超過0.5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7分。完成值低于目標值但高于100%時,每低于0.4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時,每低于目標值0.4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8分。
(2)目標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標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50%的,企業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40分;超過目標值時,每超過0.6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6分。完成值低于目標值但高于100%時,每低于0.3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時,每低于目標值0.3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8分。
(3)目標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標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50%(含)以上的,企業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40分;超過目標值時,每超過0.7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低于目標值但高于100%時,每低于0.2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時,每低于目標值0.2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8分。
(4)目標值低于100%的,企業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40分;超過目標值不予加分;低于目標值時,每低于0.1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8分。
3. 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目標值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標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但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該項指標仍按《考核辦法》附件2計分。
(1)企業目標值在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
(2)企業受行業發展周期影響,任期內行業整體收入出現負增長,目標值高于同行業企業平均值;
(3)企業前一任期企業該指標增幅較大(高于中央企業平均增長水平),任期目標值高于中央企業目標值平均水平;
(4)企業國有資產總量基數較高(高于中央企業戶均水平),任期目標值高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5)企業主要投資項目建設周期超過2個考核任期。
(二)三年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下同)平均增長率。
1. 根據《考核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三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目標值原則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標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凡滿足這一條件,該指標按《考核辦法》附件2計分。
2.企業三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目標值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標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該指標按以下規則計分:
(1)目標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標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含)以內的,企業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20分;超過目標值時,每超過1.1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標值時,每低于0.9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4分;
(2)目標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標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50%的,企業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20分;超過目標值時,每超過1.2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2分;低于目標值時,每低于0.8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4分;
(3)目標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標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50%(含)以上的,企業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20分;超過目標值時,每超過1.3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1分;低于目標值時,每低于0.7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4分;
(4)目標值為負增長的,企業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20分;超過目標值不予加分;低于目標值時,每低于0.5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4分。
3. 企業三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目標值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標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但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該指標仍按《考核辦法》附件2計分。
(1)企業目標值在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
(2)企業受行業發展周期影響,任期內行業整體收入出現負增長,目標值高于同行業企業平均值;
(3)企業前一任期增長水平較高(中央企業平均增長水平以上),任期目標值高于中央企業目標值平均水平;
(4)企業規模或增長基數較大(中央企業戶均水平以上)但實際完成值高于對標企業平均值水平。對標分以下三種情況:
①國內同類企業較多企業,根據國資委公布的《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與同期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對標,達到平均值以上的,仍按《考核辦法》附件2計分;達到優秀值的,該指標直接加滿分。
②國內同類企業較少、樣本數量不足企業,由企業推薦、國資委審核選定12戶國內外同行業企業對標,同期營業收入增長率達到平均水平以上的,仍按《考核辦法》附件2計分;達到優秀水平的,該指標直接加滿分。
③企業情況較為特殊、國內外可比性較低,在中央企業同類企業內進行比較分析,同期營業收入增長水平達到同類平均水平以上的,仍按《考核辦法》附件2計分。
(5)企業主要投資項目建設周期超過2個考核任期。
三、分類指標的基本要求
分類考核指標應設置為2個。指標的選擇應體現行業特色和突出企業管理“短板”,目標值的確定應努力體現行業先進性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對于目前只選擇了1個分類指標的企業,可根據行業特點,從以下分類指標中選取。
1.工業類企業的分類指標包括:應收賬款占銷售收入比重、流動比率、全員勞動生產率、市場占有率、技術投入比率和單位產值能耗等。
2.航空類企業的分類指標:座公里收入水平、流動比率、人均利潤等。
3.水運類企業的分類指標:總資產報酬率、流動比率、人均利潤等。
4.電力類企業的分類指標:總資產報酬率、資產負債率、人均利潤等。
5.商貿企業的分類指標:應收賬款占銷售收入比重、總資產報酬率、人均利潤、總資產周轉率等。
6.科研設計企業的分類指標:高級技術人才占職工比率、應收賬款占銷售收入比重、人均利潤等。
(二)分類指標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的,完成考核目標值則可直接加滿分。達不到行業先進水平或管理水平沒有提高的,視指標實現的難易程度,適當調整加減分標準。
四、增加約束性指標
為落實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和科技進步責任,規范企業有序開展競爭,在任期考核中,適當增加約束性指標。約束性指標為必須完成的指標,對于達不到要求的企業,將予以扣分處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五、修改未完成考核目標的計分辦法
凡有1項指標未能完成考核目標,則該指標按《考核辦法》計分;其他指標雖然完成目標,但也只得基本分;企業綜合得分不再乘以難度系數。計分公式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得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指標得分+三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指標得分+任期內三年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指標得分+分類指標得分。
六、其他事項
(一)2008年將執行新會計準則,從2008年起,主營業務收入統一改為營業收入。
(二)由于執行新會計準則而導致企業合并報表口徑不一致,在計算收入增幅時將期初數按同一口徑進行還原。
(三)在考核期內,企業發生經國資委批準的重大資產重組、整體上市等事項,在確定考核結果時將酌情考慮對相關指標的影響。
(四)為促進考核工作更加精準,對申報目標值與實際完成值差異過大的企業,扣減考核得分。扣除合并、重組、結構調整和會計準則調整等因素的影響后,企業目標值與實際完成值差異過大的,扣減該指標0.1-2分,其中:目標值超過中央企業任期實際完成平均值的,扣減該項指標得分0.1-0.5分;目標值低于中央企業任期實際完成平均值但高于任期年度平均水平的,扣減該項指標得分0.5-1分;目標值低于中央企業任期年度平均水平的,扣減該項指標得分1-2分。本款不受其他條款限制。